渝澳聯誼總會
為公佈的目的,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,存放於本署之“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”第1/2018/ASS檔案組第48號,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。
渝澳聯誼總會
章程
第一章
總綱
第一條——本會中文名稱為:“渝澳聯誼總會”,葡文名稱為:“Associação Geral de Amizade Yuao”,英文名稱為:“Yuao Friendship General Association”。
第二條——本會存續不設期限,受澳門現行法律有關條款和本章程管轄。
第三條——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四樓M。
第四條——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宗旨為:
1. 擁護“一國兩制”,熱愛祖國、熱愛澳門、熱愛重慶,堅定不移維護和促進澳門長期繁榮穩定,全力以赴推動澳門“一國兩制”行穩致遠;
2. 本會作為澳門與重慶的重要橋樑和紐帶,是日後兩地團結聯繫渝澳同胞的重要載體,是渝澳兩地經貿合作的重要平臺,是宣傳介紹重慶的重要視窗;
3. 促進澳門與重慶兩地經濟、文化、旅遊、會展及其他業務的交流與合作,為渝澳兩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。
第二章
會員的資格、權利和義務
第五條——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,任何個人或團體認同本會章程,填寫入會申請表,經理事會同意後,即成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——會員享有以下權利:
1. 參加會員大會,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
2. 可推薦符合條件的團體或個人入會;
3. 對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;
4. 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;
5.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。
第七條——會員有下列義務:
1. 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;
2.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;
3. 繳交會費;
4. 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互助合作,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;
5. 不得作出任何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。
第三章
紀律
第八條——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,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,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。
第四章
組織及會議
第九條——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第十條——會員大會
1.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;
2.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、常務副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,每屆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
3. 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集,會長因事不能履職時,可由常務副會長代任;
4.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如應理事會或一半以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,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;如遇特殊情況,經理事會同意,可延期召開會員大會;
5. 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;
6.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,若不足規定人數,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,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,均為有效會議;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第十一條——會員大會權限:
1. 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或監事會各成員;
2. 審議理事會有關工作報告、財務報告及審議監事會有關意見;
3.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並作出相應決議;
4. 通過有關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;
5. 修改本會章程或解散本會;修改本會章程之會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第十二條——理事會
1.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;
2.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,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,每屆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
3.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具體會務,並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活動報告;
4.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;
5. 理事會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成員同意,始得通過決議;
6. 理事會會議應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。
第十三條——監事會
1.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;
2.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、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,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,每屆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
3. 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、向會員大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;
4.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;
5. 監事會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成員同意,始得通過決議;
6. 監事會議應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。
第十四條——本會得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,擔任本會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、榮譽顧問或名譽顧問。
第五章
經費
第十五條——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,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第六章
附則
第十六條——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,其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。
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
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